关于印发《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5/5/26 11:32:16  浏览:741

关于印发《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中心服务大厅、各股室:

   《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心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4月28   

 

 

 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展汝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职工经济负担,规范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是指已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审批。

第四条 “商转公”须采取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采取房产抵押担保的,房产价值须高于贷款额;采取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数量应不少于2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是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且能够按时偿还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未还清,必须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无逾期还款记录;

2、申请办理“商转公”的房产必须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且该房产没有其他法律纠纷;

3、办理“商转公”须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同意;

4、申请“商转公”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和合法的房产权属证明。

5、先还后贷方式的申请人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以贷冲贷方式的申请人须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

    第七条 申请“商转公”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夫妻双方信用证明;

3、借款人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因夫妻离婚等其他原因申请“商转公”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和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判决书或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且其中必须对房屋产权的归属做出说明;

5、银行签章的《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借款人在申请后使用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还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6、“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中心”信贷人员收到上述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调查、核实与分析。同时对“商转公”原因及真实性、借款人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核实和评估。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中心”现行贷款限额,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该房屋总价的70%,上述条件中以最低的金额为准。

第十条 “商转公”审批额度与原来贷款余额差额部分,由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用自有资金补齐结清。

第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同时不得长于“中心”规定的住房贷款年限,且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商转公”的,经“中心”批准及原贷款银行审查同意结清贷款后,由“中心”、贷款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中心”转账划款。借款人使用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的,中心放款至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未结清原商业贷款的,中心放款至借款人原商业贷款银行账户,并在放款5日内将贷款结清单送至中心受理人处。

       第十五条 若借款人夫妻双方未及时送交原商业贷款结清单,中心除采取措施追回贷款金额本息外,将追究借款人及担保人相关法律责任,并将其个人征信情况记入黑名单,取消借款人夫妻双方及担保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第十六条 借款人办理完“商转公”的全部贷款手续,借款合同生效,承办银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七条 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监督“商转公”资金的使用,做好商转公委托业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51日起执行。

 

   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42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