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心服务大厅、各股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首付款比例
1、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二、增加贷款种类
为支持广大职工充分运用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减轻经济负担,中心将增加贷款种类,一是开通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二是开展异地购房贷款业务。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公积金还贷年龄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简化贷款办理手续
借款人、配偶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不大的,可以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缴存基数总和的55%。
借款人配偶如果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则需要提供收入证明,作为共同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5%、同时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基数。
借款人未婚、未再婚且独立购房(无共有人)的,直接使用公积金缴存基数代替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基数的60%。
借款人、配偶缴存基数与实际收入差异较大,可以补充收入证明,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50%,同时不超过缴存基数之和。
五、放宽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
2、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2015年5月4日
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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