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汝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为汝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发放及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心委托由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中心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受托银行违规办理贷款,除追究责任外,其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
第六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贷款采取保证人、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凡按规定正常缴存六个月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贷款。
每对夫妇在未终止上次贷款合同前,不得再次申请本项贷款;已为他人提供担保且担保责任未终止的,可以申请本项贷款。
职工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为家庭已有住房,包括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新购房所在地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或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住房(含共有权房产)。
第九条 贷款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居住身份证件、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三)须提供购房、建房、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有关手续;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具有规定比例的付款凭证;
(五)贷款采用保证形式的,须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或收入稳定、资信良好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自愿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
(六)贷款采用抵押形式的,须具有符合贷款规定的抵押物;
(七)应采用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借款人或其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1、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合计三次(含)以上的;
3、所购住房系家庭成员名下(含未成年子女)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4、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5、离异一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6、购买新建商品房已付全款的;
7、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为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外的;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申请贷款的职工须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一)申请人向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如实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首付款比例为:首套房为不低于房屋总价款20%的首付款证明;二套房为不低于房屋总价款30%的首付款证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为不低于房屋总价款3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保障性住房为不低于房屋总价款15%的首付款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贷款审批制度,中心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
1、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在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
2、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需出示以下申办材料:
(1)土地使用权证(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出具的建造自住住房的证明;
(4)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自开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出示以下申办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
(4)提供购买原材料发票(自开票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5)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 级或D 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还款余额;
4、“商转公”须采取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采取房产抵押担保的,房产价值须高于贷款额;采取自然人担保的,担保人数量应不少于2人。
(三)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在汝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职工所购自住住房须是在我“中心”备案的楼盘。需提供以下申办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2、银行出具的最近三至六个月工资流水;
3、单身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承诺书;
4、异地购房贷款的应按其单位性质、缴存情况、银行流水、征信报告(负债率)等综合情况是否增加担保人,最多增加两名担保人。
5、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一)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职工在连续缴存时限满6个月之后,发生欠缴行为的按以下要求分类处理:
1、缴存职工在为行政、事业、国企、私企等单位工作的
(1)职工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欠缴6个月(含)以内的,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缴存单位及职工应尽快补齐欠缴金额。
(2)职工申请贷款时,若所在单位按月汇缴,但实际缴存金额与应缴金额不符导致挂账欠缴超过6个月的,应在对账核账后,分摊至借款人贷款申请当月,方可办理。
2、职工为自由职业缴存者的
要求职工自开户之月起,若出现欠缴3个月(不含)以上的现象,职工需在补齐欠缴金额之后,重新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买的自住住房所有人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
(三)职工在申请自建房贷款时,需将不在本人名下的产权证书通过过户所有人变更或经司法程序(根据借款人与产权证书所有人的关系出具公证书或见证书)公证或见证至借款申请人名下方可办理。
(四)职工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逾期不再受理。
(五)信用报告要求
1、根据征信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非连续性逾期合计均不超过3次(含3次)的,不需要额外增加担保人。
2、根据征信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任意一方非连续性逾期合计超过3次(不含)不超过6次(含),应额外提供一名担保人(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职工)。
3、根据征信报告,借款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非连续性逾期合计均超过3次(不含)不超过6次(含)的,应额外提供两名担保人(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职工)。
4、借款人及其配偶任意一方连续性逾期超过3次(含)或非连续性累计7次(含)以上的,属恶意拖欠的,中心不予受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根据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等情况综合确定,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年限为70年的,最高额度50万元。二套房30万元,自建房城区25万元、非城区20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加上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30年,对身体健康且有贷款偿还能力的,其贷款期限可延长1—5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六条 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缴存余额的规定倍数(退伍或转业未满3年的军转干部及纳入汝州市人才引进计划的高技术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条件限制且缴存六个月方可申请贷款。)
计算公式:最高贷款金额=缴存余额*(14+最近连续缴存年限)。
第五章 贷款抵押和保证
第十七条 贷款的抵押物应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抵押期内,未经中心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变卖、馈赠或再次抵押。
第二十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定前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期间,《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中心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之前不能提取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贷款本息还完之前不能提取其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只可用于偿还贷款。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贷款还款方式可以根据三方约定按下列还款办法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间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还款
月利率×(1+月利率)期数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还款
(1+月利率)期数 -1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日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可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如逾期还款,由受托银行按逾期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罚息及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在其财产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中心亦可按法律程序处理抵押物或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第二十七条 处理抵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索;其价款超过应偿部分的,中心应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是法人的,当法人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失去保证资格和能力等;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当保证人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或其他保证人须及时通知中心。借款人须重新落实保证人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经中心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每月15日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偿全部贷款,经中心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贷款期间,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
(三)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已设定的抵押物拆迁、出售、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七)借款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八)保证人违反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的,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中心要求的新的保证人或新的抵押物的;
(九)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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