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汝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汝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
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逾期不良记录);
(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满半年后由人社部门或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材料方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七)无房职工租房支付房租的;
(八)自由职业缴存账户的职工,在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账户状态正常、没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自愿停缴后,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或本市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若新单位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应办理封存手续,待新单位参加住房公积金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九)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十)职工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内的供热设施改造(安装)及电梯加装个人支付部分。
第四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五)、(七)、(十)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自然保证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本年度内发生逾期的不于提取。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总费用。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自住住房:
(一)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书登记用途为“自住住房”、“住宅”、或包含“住房”、“住宅”的;
(二)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使用年限为70年的。
(三)二套房提取额度应按照二套房贷款的额度执行。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总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时,未婚职工一年内最高限额为12000元,可分多次提取。已婚职工夫妻双方一年内提取最高限额为24000元,可分多次提取。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八)、(九)项及第四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十)项规定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且每户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按以下各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出示夫妻关系证明、配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的需出示近两年内同开发商签订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并提供复印件(需在网上查询备案信息);已办理房产证(购房行为在2年以内的)的需出示近两年内办理的房产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需在发证机关认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的需出示近两年内的二手房售房合同、二手房交易发票、契税、房产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需在网上查询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需出示以下申办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出具的建造自住住房的证明;
4、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自开票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出示以下申办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相应的土地权属资料);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
4、提供购买原材料发票(自开票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5、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 级或D 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 职工退休的,出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Ⅰ类卡)或本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示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作变动到外地(非汝州市行政辖区)的,需将其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示借款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每份偿还贷款凭证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出示本人及配偶查询的《房屋查询结果》。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需出示职工户口注销证明(或遗体火化证明)、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二条 职工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内的供热设施改造(安装)及电梯加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由实施集中供暖设施改造的施工单位和小区业主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及实际支付凭证。加装电梯(分摊费用)协议以及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缴存职工本人办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于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应立即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缴存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该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汝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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